近日,哈尔滨市政府下发《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,从今年开始,哈尔滨市供热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24.15元调到31.15元,上涨7元。通知中明确规定,从2000至2001年度供热期起,凡以煤炭为燃料,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住房,其供热收费标准,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,均上调到31.15元,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;公企、商服等用房建筑层高超过3.2米的,可按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第38条规定的比例加收热费。以电、气、油等为燃料供热的住房,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。对于已收今年热费的单位和个人,将追缴每平方米上涨的7元钱差价。